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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8long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这些案件即将庭审直播!
发布时间:2024-06-24 19:11 来源:网络

  龙8long8手机登录龙8long8手机登录高明法院将于2020年9月17日至25日进行庭审直播,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一) 《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黄某健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某健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43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为30年。(二)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黄某光、何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黄某光、何某自愿为原告与被告黄某健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产生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放款情况、还款方式。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确认,原告依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告黄某健发放43万元,期限为2013年11月22日至2043年10月30日,首期执行年利率6.5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25日为还款日。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2019年7月29日印发的批复,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解散,并由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业务、财产、债权债务及其他各项权利义务均由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此外,根据佛银保监复(2019) 107号《关于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区域及三水区域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原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变更为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故原告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四、违约情况。因被告黄某健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黄某光、何某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构成违约。根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原告现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黄某健清偿本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黄某光、何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费、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黄某健向原告清偿本金人民币386276.7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本金按照年利率4.9%计收利息;罚息利率在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罚息利率7.35%);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21日,其拖欠应收利息3649.61元、拖欠本金的罚息29.1元、应收利息的罚息57.36元、复利1.19元,本息合计390013.96元];2.判令被告黄某健向原告清偿本案律师费3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黄某健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XXX房在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黄某光、何某对被告黄某健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6.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

  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一)《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2018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龙某、梅某签订《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龙某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34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为27年。为保证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被告龙某、梅某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XXX房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息(含罚息)、违约金、律师费、评估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2018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梅某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梅某自愿为原告与被告龙某于2018年6月1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产生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 《楼宇按揭合作协议书》。2012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某酒店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签订了《楼宇按揭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A公司是个人住房抵押业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愿意承担回购保证责任,其回购保证责任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合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并交原告正式执管时止。因少被告龙某未能按借款合同之约定如期履行还款责任连续超过3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故被告A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清偿本案的有关欠款。二、放款情况、还款方式。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确认,原告依约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告龙某发放34万元,期限为2018年7月10日至2045年6月12日,首期执行年利率5.63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25日为还款日。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2019年7月29日印发的批复,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解散,并由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业务、财产、债权债务及其他各项权利义务均由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此外,根据佛银保监复《关于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区域及三水区域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原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城支行已变更为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故原告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四、违约情况。因被告龙某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担保人梅某、佛山市高明区A酒店有限公司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构成违约。根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现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龙某清偿本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梅某、佛山市高明区A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费、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龙某向原告清偿本金人民币331115.39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本金按照年利率5.635%计收利息;罚息利率在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罚息利率8.4525%);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21日,其拖欠应收利息7635.97元、拖欠本金的罚息33.86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06.47元、复利0.98元,本息合计338892.67元];2.判令被告龙某向原告清偿本案律师费3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龙某、梅某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XXX房在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梅某、佛山市高明区A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龙某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6.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

  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一)《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2017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何某、李某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何某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35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为30年。为保证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被告何某、李某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133号XXX房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息(含罚息) 、违约金、律师费、评估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2017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李某自愿为原告与被告何某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产生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放款情况、还款方式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确认,原告依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告何某发放35万元,期限为2017年5月11日至2047年4月11日,首期执行年利率4.41%,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25日为还款日。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2019年7月29日印发的批复,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解散,并由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业务、财产、债权债务及其他各项权利义务均由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此外,根据佛银保监复《关于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区域及三水区域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原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和支行已变更为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杨和支行,故原告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四、违约情况 。因被告何某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李某亦未承担杨和支行保责任,构成违约。根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原告现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何某清偿本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费、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何某向原告清偿本金人民币334570.33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本金按照年利率4.41%计收利息;罚息利率在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罚息利率6.615%);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19日,其拖欠应收利息8278.91元、拖欠本金的罚息59.48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33.39元、复利1.74元,本息合计343043.85元];2.判令被告何某向原告清偿本案律师费3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何某、李某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133号XXX房在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李某对被告何某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6.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

  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一) 《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2018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周某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周某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22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为30年。为保证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被告周某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XXX房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息(含罚息)、违约金、律师费、评估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高明某银行楼宇按揭合作协议书》。2016年5月11日,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原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某行高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某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 签订《高明某银行楼宇按揭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某公司是个人住房按揭业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愿意为佛山某行高明支行及所属分支机构与借款人的按揭承担回购保证责任,其回购保证责任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合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完成办理抵押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原告正式执管时止。因被告周某未能按借款合同之约定如期履行还款责任连续超过3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故被告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清偿本案的有关欠款。

  二、放款情况、还款方式。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确认,原告依约于2018年4月4日向被告周某发放22万元,期限为2018年4月4日至2048年3月12日,首期执行年利率5.63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25日为还款日。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2019年7月29日印发的批复,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解散,并由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业务、财产、债权债务及其他各项权利义务均由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此外,根据佛银保监《关于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区域及三水区域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原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合支行已变更为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更合支行,故原告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四、违约情况。因被告周某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担保人佛山市某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构成违约。根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现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周某清偿本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佛山市某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费、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请求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周某向原告清偿本金人民币207777.8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本金按照年利率5.635%计收利息;罚息利率在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罚息利率8.4525%);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18日,其拖欠应收利息6196.9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86.66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20.56元、复利2.32元,本息合计214184.26元];2.判令被告周某向原告清偿本案律师费3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周某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XXX房在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佛山市某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某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6.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

  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遵从被告要求对被告二期厂房火灾损坏内外墙清洗、室内维修及刮塑、喷漆等,被告应根据原告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给原告正常施工,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全部工程款给原告,否则被告应支付工程款的2%的月息给原告。

  2019年9月7日,原告经被告通知进场施工。2019年10月8日,原告完成所有被告指派的工程,且完工后被告已实际使用案涉厂房。工程完工后,经确认工程款为430519.5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拖欠的工程款,但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380519.5元工程款未付。

  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380519.5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以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8日,为53019.05元),合计暂为433538.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一于2020年1月10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签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个月人民币10000元(即月利率为2%),利息支付方式为每月10日前,借款则于2020年7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并由被告二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49333元(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20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9333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一)《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2014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谭某杰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谭某杰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为20年。为保证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被告谭某杰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XXX房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息 (含罚息)、违约金、律师费、评估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2014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谭某开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谭某开自愿为原告与被告谭某杰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产生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放款情况、还款方式。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确认,原告依约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告谭某杰发放30万元,期限为2014年9月23日至2034年9月15日,首期执行年利率7.20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25日为还款日。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2019年7月29日印发的批复,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解散,并由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业务、财产、债权债务及其他各项权利义务均由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此外,根据佛银保监《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区域及三水区域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原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变更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故原告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四、违约情况。因被告谭某杰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谭某开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构成违约。根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原告现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谭某杰清偿本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谭某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费、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龙8long8,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谭某杰向原告清偿本金人民币249940.14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本金按照年利率5.39%计收利息;罚息利率在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罚息利率8.085%);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21日,其拖欠应收利息4641.94元、拖欠本金的罚息66.3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60.39元、复利1.03元,本息合计254709.85元〕;2.被告谭某杰向原告清偿本案律师费3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谭某杰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XXX房在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谭某开对被告谭某杰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6.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

  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一) 《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2014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罗某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罗某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25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为25年。为保证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被告罗某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XXX房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息(含罚息)、违约金、律师费、评估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2014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洪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洪某自愿为原告与被告罗某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产生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放款情况、还款方式。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确认,原告依约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告罗某发放25万元,期限为2014年7月24日至2039年7月9日,首期执行年利率7.532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25日为还款日。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2019年7月29日印发的批复,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解散,并由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业务、财产、债权债务及其他各项权利义务均由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此外,根据佛银保监《关于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区域及三水区域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原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变更为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故原告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四、违约情况。因被告罗某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洪某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构成违约。根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原告现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罗某清偿本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洪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费、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罗某向原告清偿本金人民币162500.28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本金按照年利率5.635%计收利息;罚息利率在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罚息利率8.4525%);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21日,其拖欠应收利息3097.84元、拖欠本金的罚息59.51元、应收利息的罚息48.99元、复利1.1元,本息合计165707.72元];2.判令被告罗某向原告清偿本案律师费3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罗某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XXX房在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洪某对被告罗某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6.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

  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2014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某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4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为15年。为保证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被告陈某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803号XXX房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息(含罚息)、违约金、律师费、评估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放款情况、还款方式。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确认,原告依约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告陈某发放40~万元,期限为2014年1月26日至2029年1月2日,首期执行年利率6.5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25日为还款日。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2019年7月29日印发的批复,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己申请解散,并由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业务、财产、债权债务及其他各项权利义务均由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此外,根据佛银保监《关于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区域及三水区域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原广东高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变更为佛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故原告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四、违约情况。因被告陈某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根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现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陈某清偿本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陈某向原告清偿本金人民币278960.47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本金按照年利率4.9%计收利息;罚息利率在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罚息利率7.35%);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21日,其拖欠应收利息6431.3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84.7元、应收利息的罚息95.57元、复利2.26元,本息合计285674.3元];2.被告陈某向原告清偿本案律师费3000元;3.原告对被告陈某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803号XXX房在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5.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

  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入职被告处从事机加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原告受伤前的每月平均工资约为5500元。2019年9月30日17时2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木工车间内从事开料机切割木头过程中,由于木头反弹,左手拇指不慎被锯片绞伤,导致左手拇指受伤。事后(2019年9月30日)送往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新圩卫生院作简单包扎后转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现伤情为:左拇指末节离断毁损伤。

  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经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2020年5月7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捌级,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 共2个月。

  2020年5月26日原告向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3日做出了《逾期未裁决证明》并当日送达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5500元/月× 10月=55000元,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5500元(5500元/月×1月=5500元,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500元 (5500元/月×11月=60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500元(5500元/月× 15月=82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000元(5500元/月×4月=22000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11000元(5500元/月×2月=11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80 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500元(100元/天×15天=1500元);3.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解除;4.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讼请求1、诉讼请求2的金额合共为238080元。

  被告覃某于2018年2月2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购买猪饲料货物为139185元,截止至2020年7月21日,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39185元及利息(利息以139185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3%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7年,众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XX房屋;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规定日期前向各原告交付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否则,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各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各项义务,已全额或部分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于2020年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各原告使用,当天办理了商品房交付的相应手续,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从收楼当天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另外,各原告于2020年取得涉案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各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各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7年,众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XX房屋;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规定日期前向各原告交付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否则,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各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各项义务,已全额或部分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于2020年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各原告使用,当天办理了商品房交付的相应手续,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从收楼当天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另外,各原告于2020年取得涉案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各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各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向原告采购油漆产品,原告依约向被告送货,但被告收到货物长期拖欠原告货款,截止至2018年8月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本金3058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0585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393.38(利息以30585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计算为1415.4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与原告就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购买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XX房进行装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与2019年1月7日签订了《商品房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月21日前支付第一期款19578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第二期款58733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第三期款117464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如期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款项,第三期款开始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况,第三期款实际支付情况为:2019年12月19日支付了60000元,2020年1月6日支付了20000元,2020年3月11日支付了5000元,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32464元装修款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88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本金32464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5403.58元(利息以574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1月5日,共逾期15天,逾期付款违约金574元,以374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3月10日,共逾期63天,逾期付款违约金1573元,以324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共逾期80天,逾期付款违约金1741元,以32464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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